法释[2003]7号第十三条的其他损失包括哪些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27 07:39:03

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,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,应予支持。
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,在保修期内,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;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,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。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。

这个其他损失应当包括:买房人租房住的费用,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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